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稱,一對月收入1.2萬元的退休夫妻,申報了超過1.2億元的債務,引發關注。
對此,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江丞華表示,不少人對個人破產制度存在一些誤解,認為其是幫助債務人合法逃避債務,對債權人不公平。事實上,個人破產清算早有案例,個人破產制度本身也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
江丞華表示,個人破產清算有明確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條件,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誠實而不幸”是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清算申請公告
退休夫妻月入1.2萬負債1.2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公告顯示,63歲男子劉某和62歲的牛某為夫妻關系,兩人均申報目前退休狀態,其中妻子牛某申報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房產2套,估價合計440萬元;銀行存款余額22096.2元。丈夫劉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商鋪4套,估價合計50萬元;名下登記有車輛1臺,估價16000元;銀行存款余額42811.65元。牛某申報的負債約54088034.87元,劉某申報的負債約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債務合計約126886132.12元。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楊江蘇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個人破產是一個復雜的程序,如何才能達到受理條件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但有一個基本的條件,就是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楊江蘇表示,個人破產條例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人,尤其是創業失敗或者因為不善財務管理的人。“即使一時因債務壓身,《破產條例》還能托底,不會讓他們陷入萬劫不復、沒有任何人生希望的地步。”
法理與“情理”
5月11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江丞華向澎湃新聞表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為了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可以擁有一個寬容的環境,避免讓其陷入債務困擾,例如被債主追得四處躲債,甚至是遭遇非法、暴力催收,擁有“經濟重生”的可能性,為陷入財務困境的個人提供了一條合法的解決途徑。
“在已公開的案例中,這一點也體現得非常明顯。在使用個人破產制度的情形下,債務人的負擔均得到了極大的緩解,個人生活和財務也沒有因為欠債陷入混亂之中。”他說。
江丞華表示,目前不少人對個人破產制度存在一些誤解,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是幫助債務人合法逃避債務,對債權人不公平。“其實不然,個人破產制度本身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一是通過司法強制力約束了債務人轉移資產,二是讓無法償付的債務得到重生機會。”
對于外界的質疑,江丞華強調,個人破產清算有明確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條件。以受理前提條件為例,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誠實而不幸”是法院裁定是否批準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誠實而不幸”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債務人申報財產、債權人申報債權、管理人調查核實、債權人會議審議,按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清償,或者通過免責期考察,經過社會監督,法院才會裁定許可免責,認定其為“誠實而不幸”的人。
再以不受理前提條件為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若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將裁定駁回申請。這一規定從源頭上杜絕了債務人利用破產制度逃避債務的行為。此外,若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部分內容截圖
個人破產清算早有先例
事實上,個人破產清算早有先例。
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披露,2019年9月,溫州中院指導平陽法院順利辦結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該案被稱為“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該案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25年4月2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眾號發文總結了5年多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案件辦理成果,遴選出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文章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剖析法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遵循的制度路徑:一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前提,以債務人誠實信用、債權人公平受償和管理人勤勉履職為基礎,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并“重獲新生”;
二是生動體現了《企業破產法》的審理機制,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在個人債務清理中融入了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制度中的先進理念,初步實現了與個人破產制度相當的功能和價值取向;
三是本案在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進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具體情節向人們展現了法律在不同價值層面的沖突與統一,以實例說明法人與自然人的“有限責任”原則之于社會價值和經濟秩序的重要意義;
四是本案奠定了管理人和法院應當深入債務人生活、工作的社區中,調查債務人家庭、工作、經濟、風評等情況的基礎,詳細的調查為保障全體債權人的知情權、質詢權、表決權、監督權4項權利提供了事實層面的重要參考,也是案件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評判標準;
五是本案作為類個人破產第一案,初步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定性為一種特殊的執行和解案件,為后續其他案件的嘗試提供了一個較安全且能被社會所認可的模式和思路。
另據媒體報道,2020年9月,創辦不到兩年的公司關門倒閉,深圳的梁先生失去了收入來源,整個家庭的收入連每月產生的利息都還不了。債務“雪球”越滾越大,總額最高時超過了75萬元。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一家五口擠在35平米的出租房內。
2021年3月1日,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施行。抱著試一試的想法,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破產申請,嘗試通過“個人破產”的方式緩解危機。
在法院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破產管理人向法官與債權人陳述了相關調查情況,并將梁先生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交由法官及債權人審查。根據計劃,梁先生每月至少需償還2.2萬元的債務本金,三年內還清67.55萬元的債務本金后,免除其余的利息和滯納金。
在談到該案例時,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副署長徐勝芳表示,個人破產制度能夠讓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重生,讓不誠信債務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為核心的激勵機制,有力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